「青玉案」之「案」的讀音:àn

「青玉案」之「案」的讀音:àn

(青玉案的「案」(àn),網上居然絕大多數注音wǎn,但欠缺有力的證據,應是錯誤的。這是網絡不可盡信的重要案例之一)

2009年6月27日央視節目《詠樂匯》中,百度CE0李彥宏講百度的名字來自辛棄疾的《青玉案·元夕》詞中的「眾裡尋他千百度」一句。李彥宏特別強調說「青玉案」的「案àn」應當讀wǎn,就是碗的意思。言之鑿鑿,似大有根據。主持人李詠也就跟著念wǎn。這種讀音大多數人還是頭回聽說,當然很想知道根據是什麼,可是李彥宏沒有說。以《詠樂匯》的收視率,再加上李彥宏的「最帥CEO」魅力,這個讀音的影響很快很大。隨便用百度搜一下,就見許多人表示:「噢,原來『案』字在這裡讀wǎn呀。」也有人表示懷疑,不知所從。本來這個字的讀音不成問題,看了這期節目後還真成了個問題。

  這種觀點大概最早見於南宋鞏豐的《鞏氏後耳目志·雜論》:孟光舉桉齊眉,俗直謂幾桉耳。呂少衛《語林》:桉乃古盔碗字,謂舉碗與眉齊耳。張平子《四愁詩》:「何以報之青玉桉」,謂青玉椀耳。若此類者,皆不可以習熟忽而不考,識者所哂。

  呂少衛《語林》已不可考,大概已經亡佚了。鞏豐引用呂少衛之說,以為「桉」(案)是古「碗」(碗)字。後人頗有附和其議者,如清代趙吉士《寄園寄所寄》、吳景旭《歷代詩話》。今引具有代表性的吳景旭文為例。

  張衡《四愁詩》:「何以報之青玉案。」吳旦生(吳景旭之字)曰:劉坦之《補注》(元末劉履,字坦之,著有《選詩補注》)謂:「玉案,器之貴重者。《楚漢春秋》淮陰侯曰:『漢王賜臣玉案之食。』」觀此則案指器而言。蓋案字即古碗字。《說文》:「,小盂也。烏管切。」徐鉉曰:「今俗別作椀。非是。」然則平子亦謂青玉碗耳。俗謂傳椀曰案酒,亦此義。如漢高帝至趙,趙王張敖自持案進食,甚恭。又許後五日一朝太后,親奉案上食。又孟光為鴻具食,舉案齊眉。凡此皆碗也,不則何能持舉耶?

  其理由有二:1.「桉」是古「椀」字。2.史籍中有「持案」「奉案」「舉案」,而案是桌子之類的傢俱,是不能輕易持舉的。只有釋為碗,才能講得通。

  其實明代的楊慎、王世貞早就不同意這種說法。楊慎說:古詩青玉案,即盤也。今以案為卓,非。孟光舉案即盤也。若今之卓子,豈可舉手?

  王世貞說得更為詳細:孟光舉案齊眉,按《說文》「几屬也」。楊用修引張平子「何以報之青玉案」,謂以為青玉碗.且云一婦人安能舉案,則用修以案為今之案卓耳。以案作碗,尤無據。按《楚漢春秋》淮陰侯謝武涉:「漢王賜臣玉案之食。」以今度之,想是玉盤而下有足者曰玉案,故《說文》以為几屬耳。或於案中別真器或徑賓食。若孟光則力能舉石臼,而況一案乎?

  針對「案」即是「碗」的兩種理由,楊慎和王世貞加以批駁:1.「以案作碗,尤無據」。2.古之案,不是後世的案卓,而是盤,有足之盤,因此是可以持舉的

  楊慎、王世貞的觀點是正確的。古代沒有將「案、桉」字用作「椀、碗、碗」字的。呂少衛說「桉」乃古「碗」字,沒有說明理由。我們分析有兩種可能:

  一或許是讀《廣雅》而誤。《廣雅·釋器》「整、檣、案盛、銚銳、柯、榴、捐、栓、袂、煎、盎、椀,盂也。」《廣雅》承《爾雅》之訓釋體例,數字共一訓,即用一個詞來解釋數個同義詞或近義詞。「盂也」前面14個字,當斷為12個詞,「案盛」是一個名詞,據揚雄《方言>,「盂,河濟之間謂之案盛」,「案盈」是盂在當時方言裡的一種叫法。呂少衛可能是將「案盛」斷為兩個詞,則「案」與「椀」,皆訓「盂也」,便成了同義詞。《廣雅》中「案」和「案盛」為兩事,「案謂之棉」,亦來自《方言》:「案,陳楚宋魏之間謂之棉,自關東西謂之案。」這才是「几屬」之案。

  二或許是認為「桉」是「椀」的訛字。但是判斷訛宇是有原則的,不是形體相近就可以斷為訛字,原字可通一般不可再言形誤。

  「青玉案」的「案」是能講通的,不可強改為「碗」。漢代的案,其實是一種盛裝食物的托盤。《急就篇》:「橢杅槃案杯同碗。」顏師古註:「無足曰槃,有足曰案,所以陳舉食也。」「案」與「碗」並列,正說明二物不同。案和盤的區別,在於有足無足。其用途是擺放食具,便於端舉移動。王念孫說得好:古人持案以進食,若令人持承盤。《漢書·外戚傳》云「許後朝皇太后,親奉案上食」是也。亦自持案以食,若今持酒杯者並盤而舉之。《鹽鐵論·取下篇》云「從容房闈之間,垂拱持案而食」是也。凡案,或以承食器,或以承用器,皆與幾同類,故《說文》云:「案,几屬。」

  現代學者考諸文物,認為漢代的案有兩種,一種就是前面所說的承食的托盤,一種則是形制較大,有足的几案。「舉案齊眉」的案當是前一種。而後一種几案,則隨著古代中國人生活起居習慣的改變,變得越來越高大。唐代之前,古人席地而居,家具體量都不大。宋代之後流行高桌高椅,人們不再席地而坐,案的體量相應變高變大,成為長條桌子的一類。如果不明瞭歷史上「案」的同名異實情況,難免會誤解了。

  至此我們可以明確:「青玉案」之「案」應當讀本音àn,不應當讀wǎn。

《語文建設》2010年第3期

本文引自 http://blog.xxyw.com/u/16045/37282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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